新加入股东可以这样出资:
1、新加入的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出资,通过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存在公司账户,才算完成出资;
2、新加入的股东还可以通过实物出资,通过实物出资的,应当对实物进行估价,确定出资额;
3、股东还可以通过其他非货币出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都可以出资,比如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
一、注册资金实缴出资方式
依照法律的规定,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除可以货币方式出资外,还可以用能够以货币进行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公司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货币出资方式上,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具体比例完全由各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进行限定。股东认缴资金的出资方式无论是实物还是权利,其前提必须满足两点:可以用也应当用货币来进行估价,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如不得转让就不存在履行了出资的义务,因为出资行为原本就是一个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法律禁止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为出资方式。此外,出资人即便已以限制流通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但如出资人不能在合理期限或指定期限内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资行为也应当认定无效。
二、货币出资比例是多少
新的公司法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本次修改删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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