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程序规定
时间:2023-06-09 14:05:44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二、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程序。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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