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时间:2023-06-19 16:34:04 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在于本质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权一般由当事人约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质押与抵押区别

抵押一般是指在抵押物上设定一个抵押,抵押物仍然归债务人使用、处置。质押则需将抵押物放置到债权人处,有债权人负责保管。而留置则一般是指由于对标的物的修缮等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方不履行的,则债权方行使留置权,一般在交通运输工具的修理中使用较多。并且法律对留置权行使有特别规定的。譬如一艘货轮在海上遇险,经施救、修理恢复了原状,若货轮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费和修理费,则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了。抵押是不转移物的占有;质押要转移物的占有;留置要转移物的占有。留置是法定担保物权,质押和抵押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二、运输合同效力对方不付运费留置其货物的条件

运输合同对方不付运费留置其货物的条件是:有未给付运费的情形、符合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留置权的实现形式有什么

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债权已届期清偿期。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件。

2、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

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

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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