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二)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三)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需要满足条件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宅基地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宅基地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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