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的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的情形为: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宅基地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宅基地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需要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对于宅基地户主名变更的问题,首先要到村集体进行申请登记,然后上报到乡镇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变更,一切确认合法以后,上报到县级国土部门,再次进行审核变更,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就可以把户主的名字改变,成为买主的名字。这种变更的手续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财产权,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随着房屋户主名的变更,其使用权也相应的变更到买主的名下。
三、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不可以转让
以下情况宅基地不可转让: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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