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变更登记流程
宅基地变更登记流程:
1.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
2.申请后提交相关材料;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收集材料后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4.审批通过后,领取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条件:
1.转让行为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3.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4.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户主变更手续一般需要准备原户主的变更申请、新户主的过户申请、双方签订的有关房屋赠与或者买卖协议、双方的户口本及身份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原户主持有的原土地证等,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变更登记。
5.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必须是与房屋的所有权一起进行,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转让行为。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注意事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意事项如下:
1.必须具备村民资格。
2.申请人提出申请。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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