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贴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每月代为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仍在职工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中,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部分。因此,个人扣缴部分应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费和特殊津贴应包含在计算基数中(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费(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以看出,符合工资构成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特殊津贴等。,应包含在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中
3.合同中的“年终13个月工资”是否包含在“前12个月工资”中——例如,如果合同中的13个年终工资是有条件的,则包含有条件的计算,如果你工作一年后能拿到13年的年终工资或通过考核,那么13年的工资不一定是到期工资。如果13年末工资在劳动合同中统一支付(无现金条件),则13年末工资属于年终工资收入,是否应计入“前12个月工资”——税前工资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为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计算。到期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经济补偿是否征税也有明确规定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征收和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高于一定数额后,方可依法计算支付。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部分在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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