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房屋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房屋价值评估过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2。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分析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后,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个别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示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现场解释;个别住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个别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评估报告移交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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