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面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计发。”
一、工龄-公开制度
(一)承办单位
人事处主办。
(二)政策依据
中央、省人事、劳动部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问题认定和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技术鉴定等文件规定。
(三)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程序
1.要求认定(变动)工龄者或要求评定因公(工)伤残者写出书面报告交人事处。
2.评定伤残由人事部门指定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并取回鉴定结论。
3.人事处认真调查情况和审查有关材料。
4.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5.反馈认定或评定结果。
(四)办事职责
负责接待要求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人员,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提交人事处集体讨论后,报上级审批,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五)违章处罚
1.对工作人员处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的,被发现或检举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2.对认定和评定对象的处罚。对象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和追回被骗取的有关一切待遇外,还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公开形式
1.政策依据公开。
2.结果公开,将审批认定的结果在所在单位公布。
(七)公开时间
及时。
二、工龄-临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简称《草案》)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由此,如果是以在单位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临时工当然应该有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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