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之延期情形以外,若已超出双方约定交付房屋之期限,则应自该时点起计,按照违约责任予以衡量。经过合理催告程序且逾享三个月期限,出卖方仍未能履行其义务,则购买方享有法定权利解除此项合约。如未经催告,解除权应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逾期未行使用,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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