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未在认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的,属于买受人违约,不予退还;出卖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给第三人的在认购合同或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合同时,属于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受人。
(2)任何一方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对认购合同中确认的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合同无法签订的,视为被修改方违约。买受人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违约的,定金双倍退还。(3)买卖双方在约定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的,定金可以作为购房款,也可以在买受人履行合同后返还给买受人。(四)因出卖人不符合房屋买卖(预售)条件,致使认购协议无效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由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而导致卖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卖方应将定金全额退还买方。
(6)双方不违反前款规定,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难以达成协议,而未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全额退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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