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业主也可以与地产中介签买卖合同吗
时间:2023-07-27 17:40:26 1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是业主去地产中介公司经授权签订买卖合同有效。业主授权第三人代签的、或业主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代签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三人未经业主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对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房地产中介机遇与挑战并存

pppp在房地产行业中,房产中介一直是整个行业的先行部队,他们因市场应运而生,本着服务市场为宗旨,依赖市场而生存,以他们的专业知识,对市场变化充分掌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房产中介已形成自己的鲜明特征和模式,并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作了重大贡献。

pppp然而,在繁荣的背后,地产代理模式开始呈现出与市场发展不相协调的另一面:难以形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运行机制;大部分代理公司注重营销的短期利益,而对长期利益重视程度不够,难以有效控制营销成本,给项目乃至企业的品牌塑造设置了障碍;行业相关单位彼此完全独立,难以整合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消费者认可开发商品牌,而对代理商的品牌认识相对薄弱。地产代理作为一种中介形式,是沟通买卖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应起到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而现有地产代理模式的不足使其陷入了地产市场的三方维谷。

pppp从发展商的角度来看,地产代理模式不能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营销成本并使其发挥最大效用,也不能全面降低风险。发展商的目标是低风险、低营销成本、高利润;而代理商的目标是快速销售、高销售额,对成本和风险因素不会有太多考虑。所以代理商一挥而就的营销策划方案,往往会令发展商心惊胆颤。代理商以定金的收取及代理费的结算作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终结点,而不会关心发展商后期在处理客户关系时所遭遇的困难,往往给发展商品牌造成不良影响。在已发生的不少发展商承诺不兑现的地产纠纷案中,代理商的责任实际上不应推卸。一方面,代理商的“策划高手”制造出了众多好看而不可能实现的承诺卖点,并且通过多种方式将这些卖点传达给消费者;另一方面,代理商却不为这些卖点的不能兑现而承担任何责任。显然,这对发展商和消费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

pppp地产代理仍需创新,如何才能避免代理行业的恶性竞争?如何保证发展商有效利用营销成本?如何使得消费者可以购买到真正适合自己的房子,而不会在众多虚无的概念中迷茫?这就需要创造一种全新的代理模式。在节约营销成本的前提下,顺利地实现项目的市场价值,这样才有助于代理商面对买方市场创建品牌,赢取消费者的充分信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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