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具有担保的债权。

2、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
3、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