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无疑应优先于债权得到被尊重和保护。
抵押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类别,它具备着无可比拟的优先性质别。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如期履行,债务人或是第三方并未强制转移自身名下财产的实际占有权,而是选择该种方式将这类财产作为担保品抵押给债权人,倘若届时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偿还到期债务,亦或者在双方达成的约定实现条件出现之时,债权人便有权对作为抵押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因此,到了抵押权与各类普通债权相互产生冲突矛盾的局面中,抵押权当然也理所应当地优先于债权人来得到实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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