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合同纠纷中,贷款人是否对已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确定。什么是按揭提前登记在商品房成为现房之前,属于期房时期。此时,房子没有房产证,只有预告登记证。如果房屋主体为贷款,可以将房屋作为抵押。这时,房管局会给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一张抵押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抵押通知登记证。
抵押权的通知登记是相对于抵押权的正式登记而言的。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正式登记属于抵押登记簿登记,其登记具有最终效力;而抵押通知登记属于预备登记,不具有最终性质,其性质要么消灭,要么转化为正式登记。抵押贷款担保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担保阶段、三方当事人和四种法律关系。从保障阶段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资料交银行保管。在此阶段,开发商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阶段从银行取得“房屋其他权证”开始,抵押合同生效。因为抵押合同生效,即担保合同失效时,通过这两个阶段的紧密联系,贷款银行的债权得到持续的担保。而且,为防止抵押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贷款银行还要求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前申请住房保险,并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一受益人。
从主体角度看,按揭加分期担保贷款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借款人(抵押人、购房人)、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开发商)。
三方之间有四种法律关系,即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实质上是远期交付合同);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以及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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