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对外国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则可对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享有优先的权利,即第一次的申请日作为在中国的申请日;对中国人,申请日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中国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或者再向外国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为优先权。
优先权只对第一次申请中描述的发明创造有效。其最大好处就是使第二次申请不必顾虑第一次申请的公开,这样既可以保持新颖性,又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从容地提出第二次申请。
要求优先权的,要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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