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又称为“遣散费”,其法律性质是辞退职工的“遣散费”。适用法律的前提是雇员因雇主的原因而被迫辞职。“遣散费”的性质具有民事违约金的含义。用人单位不存在违约、违法等过错行为,职工自愿辞职实质上是因职工自身原因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所以经济补偿金已经失去了支付的法律依据
[简要案例]
刘某在一家工厂做车床工,平均月薪15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刘某以工资低为由向工厂递交辞呈,称将于2008年7月31日前离开工厂,工厂同意刘某的要求,并结清了刘某的相关费用。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厂方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为9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1.8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定:1.工厂支付刘先生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赔偿金
[诉讼焦点]
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工厂未与刘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法律问题是:如果雇主同意雇员辞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一种诉讼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不同意辞职通知的,劳动者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同意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一种诉讼意见认为,劳动者发出辞职通知,实质上是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都会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员工的辞职通知,即经使用单位同意,不应视为协议终止。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因用人单位负有六种违约责任,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才给予经济补偿。但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无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首次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发出了辞职通知,工厂没有过错,因此不符合该条的规定。建立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缓解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经济杠杆,可以引导用人单位平衡自身利益,谨慎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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