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作品的概念和著作权归属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职务作品的概念具体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此为“一般职务作品”。
这里“工作任务”一般是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是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二、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
(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这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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