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
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内容规则(即工厂规章、工厂纪律或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一种准身份合同。劳动者依法通过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他将加入雇主,成为其中一员。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和监督,即双方具有一定的附加属性,劳动者不仅有劳动义务,如果业主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范(限制和禁止),则其还承担法律义务(服从义务、保密义务和晋升义务之和)和附带义务,劳动者有义务遵守,这仍然是中国劳动法第89条的立法要求。但《劳动法》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不能改变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劳动合同中未规定或未规定的补充条款
可以看出,雇主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改变雇员与雇主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可以根据雇主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但对方雇主的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文4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