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的分配原则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二)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三)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四)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五)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
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如下:
(一)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二)须为以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三)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四)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五)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六)【法律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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