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2000年我进入这家集团公司,当时签订了五年期合同,一年后该集团公司将我派往其下属子公司上班。当时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也无任何约定。今年四月底,子公司解散,该公司提前三十天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想回集团公司上班,可集团公司说我是子公司的员工拒绝接受,而子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金也只算在子公司的工作时间。我想咨询一下,我的用人单位到底是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另外说一句,我和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手上的劳动合同还是与集团公司的,而我的四金是子公司缴纳的,工资也是子公司支付的。读者:蒋芸
蒋芸读者:
当劳动争议发生,劳动者首先要清楚谁是用人单位,这样才能够主张权利。对于劳动者来说,该单位是否为其用人单位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1、工资由何人发?;2、四金由谁交?3、劳动合同与谁签?4、接受谁人管理?大部分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是很明确的,要么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要么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工方,因此正常情况下这4个方面所指的是同一单位,但也有特殊的情况,这4个方面所指的不是同一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这4个方面就有一个优先考虑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四金由谁交是首先考虑的方面,因为要交纳四金,该单位就要先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录用手续,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单位认定为用人单位。
由于你的四金是子公司缴纳的,虽然你与子公司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仍为你的用人单位,你们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你和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2月6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子公司按照你在其单位工作时间给你的经济补偿金是符合规定的;至于集团公司,你已于2001年进入子公司,即在2001年已解除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你现在向集团公司主张权利,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所以这两家公司的做法都是合法的。
建议你从这件事上吸取教训,当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以减少不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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