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信和辞职信区别
时间:2023-03-10 09:32:22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职证明和辞职信不是一样的。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具有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法律效力。辞职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的解除合同请求文书,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要等待用人单位回复,用人单位同意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一、合同期内无过错辞退员工的赔偿是什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劳动者。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辞职劳动合同怎么办理

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是应当为劳动者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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