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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和失信人区别

2022-04-15 3,572人已浏览
  • 路志海律师

    路志海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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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两者的相同点在于: 1、都是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 2、均是公开性质,都可以通过报纸等媒体向对外发布; 3、都是因申请方申请,由法院发起的一项法律措施; 4、救济途径相同。 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都可以在及时履行义务后,向法院申请解除。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1、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而被限高的,则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对象,一般是被执行人本身。但“限制高消费”措施面对的群体较广,除被执行人自身外,也可以用在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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