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决议撤销的方式
股东会决议撤销的方式是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无论决议是无效还是可撤销的,都必须经由法院进行确认与判决。股东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二、股东会决议撤销的情形
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
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
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
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因此形成的决议,此即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同样,若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公园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三、股东会决议撤销的时效
股东会决议撤销的时效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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