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企业所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⑤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或危险房屋;
⑥经过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⑦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可以定期免税;
⑧在基建工地建造的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可以免税;
⑨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以免税;
⑩企业停产、撤销以后,其房产闲置不用的,可以暂免征税。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和非本单位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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