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件编号: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日)根据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1997年第一条为了保障省行政区域内外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是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本组织。工会主席是依法取得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的,可以参加工会。职工申请参加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提出,并经基层工会批准。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尊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帮助和促进企业提高效益。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迟在一年内建立工会并开展活动。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所在行业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没有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本行业工会有权督促、帮助组织工会。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成员在25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一名组织者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中女职工25人以上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应当有女职工。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可以指定专职工会主席;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不满200人的,设兼职工会主席一名。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和会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会员任期内的罢免或者更换,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上级工会批准。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主席、副主席、成员任期未满,不得随意更换工会职务;确需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征得上级工会同意。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上级工会有权与企业协商,保护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大会或者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行使选举和其他职权;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七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奖惩、工资制度、福利、劳动保护、保险等问题提出意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争取工会的配合。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职工保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并就集体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与企业进行协商。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企业故意拖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可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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