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房屋在一定的情形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农村房屋依法进行买卖的,在拆迁时买受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农村房屋拆迁评估是怎样
1、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2、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
3、在建工程评估,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附着物。
4、临时建筑评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布局,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机电设备,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临时建筑的评估。
5、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协助评估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楼层。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附属物。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
一般规定房屋重置价格: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结构。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附着物等评估、在建工程.对附属物。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朝向,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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