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交易程序如下:
1。房屋交易应当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批准。
2。如果是普通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等有关材料原件。
4。要到产权登记部门去检查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有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办理审批和转让手续。应当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办理《房地产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让、更名手续;也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证》的转让、更名手续依照法律。
知识延伸:
农村房屋交易情况如何?农村房屋交易的出卖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买受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另一种是集体组织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有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有宅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第二,有宅基地,但还没有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他们在集体组织中定居,但没有分配到宅基地。按照村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的规定,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不可能再申请宅基地。对于第二种情况的村民来说,虽然他们已经有了宅基地,但如果找不到理由,申请第二种宅基地是很困难的。
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即使村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发生卖房行为,也很难实施。卖方应首先审查买方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如果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加严格。如果这些规定适用于房屋销售,购房者的资格将被确定,村民的房屋销售难度将加大。通过上述法律法规不难看出,国家严格控制宅基地申请,上述规定不涉及按规定申请宅基地、按审批程序建房的村民,但它关系到如何认定房屋买卖纠纷。纵观这一问题,其实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权利的性质,以及宅基地权利与地上建筑物权利的关系。我国土地所有权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配给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他有权占有和使用被征用的土地,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人,他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使用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此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上不可避免地相互制约。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须有一方妥协,要么房子跟地走,要么土地跟房子走。在农村房屋销售中可以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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