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二、办理条件
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决定书》(原件);
2、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
3、职工证明(复印件)。
四、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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