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包括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山东将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由于罪犯无能力赔偿,使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成为一纸空文,这个现象将在山东省得到改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决定,将在全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表明,近5年来,在2300多起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90%以上案件的民事部分得不到执行。为此,山东省从2004年开始探索解决这一问题。当年,青岛、淄博两地中级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关键是要解决资金来源。目前这两家法院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在青岛中院,由市财政每年拨款70万元;而淄博中院每年由市财政拨款30万元,同时从法院每年的罚没款中拨出20万元,专款专用。
这两家法院规定的获得救助的条件是:被害人或家属确实急需救助、而被告人又无赔偿能力者。淄博中院还规定,被害人在案中有较大过错的、被害人与加害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被害人已从保险公司及其他部门获得过赔偿的,不在救助范围。
山东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救助,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及亲属在心灵上得到抚慰,从而减少上访申诉,同时对建立和谐社会也大有裨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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