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被害人损失赔偿范围
时间:2023-03-03 16:30:25 4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怎样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如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库安全员,发现油库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了油库火灾发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二、放火罪被害人损失赔偿范围

其一,凡属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应在赔偿之列。既应包括被害人本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亲属的奔丧费和所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多种费用。

其二,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非物质损失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刑诉法及刑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失”也可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

其三,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直接损失。实践中,一般把因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的损失认定为直接损失,而将犯罪行为可能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认定为间接损失。如被告人将一幼儿眼睛打伤致其失明,幼儿经手术换了眼球,被害人随着年龄增长,必须要定期更换假眼球,所需费用是必然的,此应属直接损失,在赔偿范围内。如果被害人被打伤,影响了赴外地签订一份经济合同,造成了巨大损失,由于此项合同的得失并非一定必然应得,只是可能的损失,属间接损失,对此则依法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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