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选定的物业出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未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约,开发商应按照承诺的双倍金额返回购房者支付的定金款项。
2.如开发商在洽谈过程中未能获取相关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因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甚至由此引发合同效力问题,开发商有责任全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同时赔偿购房者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3.若双方仅因正式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且此问题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直接关联,最终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
4.若认购意向书中对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表述模糊,导致双方在此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开发商同样需要全额退还购房者支付的定金。对于购房者而言,他们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然而由于仍需筹集资金以及办理其他必要的手续、证件等尚未确定的事项,使得合同始终未能顺利签订,但又不愿轻易放弃建立合同的机会,因此选择通过支付定金的方式作为认购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担保,确保在条件成熟时能够获得该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而对于开发商来说,由于特定商品房买卖的唯一性,当某位购房者预定了某套商品房之后,该套商品房便不再接受其他具有同等购买意愿的客户的预定,倘若预定方决定取消该商品房的预定,势必会给开发商带来因失去商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双方选择通过约定定金的方式作为未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以期实现彼此间的互信关系,并最终促成合同的签订,完成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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