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XX,男,出生于XX,19XX,汉族,联系电话XX
索赔: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4800元工资和1200元经济补偿金。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3000元经济补偿金和1500元解除劳动关系附加经济补偿金,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X日来原告办公室工作,20XX,初步同意在设计绘图领域工作,月薪XX元。从6月份开始,公司的设计和绘图工作由设计公司承担。被告的工作内容改变了,他的工作是销售。从6月份起,工资调整到1800元。原告告知被告,被告对此无异议,但后来因被告工作态度不诚实,违反原告规章制度,原告于20XX年XX月XX日将被告解聘。20XX年XX月XX日,被告向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xx5年XX月XX日至20xx5年XX月XX日的工资4800元及经济补偿金1200元的25%;被告获得经济赔偿金3000元,附加经济赔偿金1500元的50%。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的工作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不足半年。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定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明显错误。同时,被告的上诉日期是8月15日。根据劳动争议保护期限,为60天,提前两个月,即6月15日。被告已丧失索取6月上旬工资的权利。而被告拒绝领取工资,不是原告不支付,原告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原告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向贵院提起诉讼,并希望依法作出判决,诚恳地
深圳市XXX区人民法院
请求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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