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当在每年4、5月份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点击查看:】
(二)审核: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社区居委会申请、镇(街道)初审、建设(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复审的方式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递交相关资料后,由社区居委会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报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民政局进行住房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复审。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租住或申购条件的,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住房地址、住房状况、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或购房资格,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核准通知。申请人可按照核准通知记载的核准面积租住或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公示发生异议的租售对象,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租售资格,并通知当事人。
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向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提出。
(四)轮候: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将取得租赁或购买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结果进行公示。
(五)租赁或配售通知: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租或配售通知。
(六)选房:申请租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接到租赁或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供应房源情况选择租赁或购房,也可选择继续轮候。已确定购买的,申请人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购房支付购房款。申请人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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