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赔偿金是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的,单位以职工江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他无权享受赔偿金。
2007年9月,江某到济南某液压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1月15日,江某因工受伤,至2009年1月5日在家休病假。之后,江某回单位工作,几天后,又回家休息,直至2009年2月26日。2009年5月8日,液压公司以江某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给江某经济补偿2600元。2009年11月,江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液压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江某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法院认为:2009年5月8日,液压公司以江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江某的劳动合同,江某对此无异议,并且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也注明了不能胜任此工作的内容,因此,液压公司解除江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江某要求液压公司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江某的此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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