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3-06-08 16:24:26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为:

一、国家机关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超标污染环境的事实发生,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建筑物致人损害。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但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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