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易侵犯了哪方权利
时间:2023-08-05 08:42:11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强行交易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它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换行为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是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准则,它意味着交易双方从交易中获利是均衡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当的。

强制交易的主体怎么确定?

现在的商家为了能够坐稳自己的买卖,通常是同一行业的上下链的一家两家联合起来,商家之间团结虽然有一定的保障,但是也有可能构成强制交易。其实,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3、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所以,按照这个分类来看,实践中能够成为强制交易的主体包括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不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及非经营性的政府机关,都不是强制性交易行为的主体。

如果确定是这些主体,还需要具备下面几个要件才会被认定为强制交易:

1、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侵犯的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2、要求强制交易的商家们主观上就是想排挤其他经营者;

3、像一般侵权一样,商家们的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商家或者是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损失。

确定构成强制交易的,受到利益损失的商家和消费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由有关机关来处理。如果你是消费者,就还可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反映情况,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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