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商家为了能够坐稳自己的买卖,通常是同一行业的上下链的一家两家联合起来,商家之间团结虽然有一定的保障,但是也有可能构成强制交易。其实,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3、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所以,按照这个分类来看,实践中能够成为强制交易的主体包括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不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及非经营性的政府机关,都不是强制性交易行为的主体。
如果确定是这些主体,还需要具备下面几个要件才会被认定为强制交易:
1、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侵犯的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2、要求强制交易的商家们主观上就是想排挤其他经营者;
3、像一般侵权一样,商家们的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商家或者是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损失。
确定构成强制交易的,受到利益损失的商家和消费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由有关机关来处理。如果你是消费者,就还可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反映情况,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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