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强制交易行为包括哪些
强制交易是指强制或者限制他人交易的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是对正常社会竞争的损害,是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3、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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