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不可以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劳动者就业提醒
最近上海市发布了“小时工”工资指导价,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俗称“小时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约定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小时为单位而非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计酬单位也是小时,二、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与全日制就业相比,非全日制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或者每周,或者每月的工作时间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50%以下,如超过上述限制,则为全日制用工。但法律同时也规定:非全日制就业者与各个用人单位确定的每天工作时间之和不能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即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每月不能超过167.4小时。
目前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实中许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都采用口头形式,造成产生争议时,“口说无凭”的情况;此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若未约定用工期限的,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这也造成劳资双方在一方突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另一方措手不及……。在这里,笔者建议劳动者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就用工期限、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
另外笔者也提醒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即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其工资外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再由该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向社保机构缴纳。目前上海用人单位向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的社保费标准为2元/小时。例:劳动者工资为10元/小时,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2元/小时,其中2元为社保费。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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