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怀孕、分娩、哺乳)三期期间所在企业有按规定正常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无中断,生育符合国家计生条例规定的,待生育后(仍在职)可由您企业的经办人员带齐相关材料到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须附以下证件及复印件(A4):
(1)本人身份证;(2)计划生育证;(3)婴儿出生证;(4)独生子女证(5)结婚证;(6)出院小结;(7)医疗费用正本发票;(8)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9)女职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注:(1)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2)夫妻均为农村户口的,需加带双方户籍簿(户籍簿没有明确农业户口的,需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3)离异再婚的须带离异一方的《离婚证》;(4)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以上提供证件一律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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