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减免问题
1.2001年以后农村信用社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为其他试点地区。
(二)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
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等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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