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有父母财产的继承权。法律规定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女儿有继承权的。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则会丧失继承权。
不孝敬父母还有没有遗产继承权
当事人不孝敬父母的,一般还会有遗产继承权。不孝敬父母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被继承人死亡的,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继承相应的财产。但被继承人签订遗嘱由当事人意外的人继承的,当事人不能再继承。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当事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当事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当事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当事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当事人有第3、4、5点行为,但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当事人可以恢复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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