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在南昌一家酒店做服务生,入职时酒店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600块钱。两个月后,小陈因家里有事向酒店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和退还服装费六百块钱。酒店方面称:只有做满一年才可以退服装费。
经朋友提醒,小陈就自身的遭遇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处理,该酒店确实存在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了劳动者押金,责令该酒店退还小陈押金。
法眼: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求职者的押金
劳动监察部门介绍,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求职者的押金。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责令退还给当事人,并按照其收取金额总数的2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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