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条件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土地出让合同所交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呢?
(一)房地产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
1、是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同时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税率为0.1,房产购销合同,税率为0.03
2、是定额税率,适用于房地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税率为每件5元。
(二)房地产印花税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贴花,即纳税人在书据的立据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纳税义务即发生,即行贴花,而不是指凭证的生效日期。
(三)印花税实行“三自”缴纳办法,即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类别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花(即自行纳税,一般在当地税务机关或其他出售的处所购花)自行贴花
(四)对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和贴花次数频繁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用汇贴、汇缴办法纳税,汇缴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指定,但时长不超过一个月。
三、土地出让合同的解除
(1)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定金并按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土地管理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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