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因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仲裁。
2、当事人为中央和市属合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或所属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与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和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或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到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
6、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
在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履行期满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义务发生纠纷;当事人与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私营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都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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