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先生凭一纸借条要求前女友邵小姐返还15万元借款,邵小姐则称只借过15元。近日,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对贾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准许邵小姐自愿返还贾先生15元。
分手后索要借款
2003年,贾先生和邵小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当时,贾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邵小姐比他小近10岁。2004年4月,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终止恋爱关系,贾先生委托聂先生与邵小姐母亲结清钱款和财物。
去年底,贾先生一纸诉状将邵小姐告上法庭,以她2003年12月1日出具的一张借条为依据,要求她返还15万元借款。
15万元还是15元?
邵小姐辩称:当时双方在打牌娱乐,她输给贾先生15元。贾先生当即写了一张15元的借条,让她在上面签名。贾先生出示的借条上,拾伍和元之间的万字及后面的¥150000是他事后添上的,自己并未向贾先生借15万元。因此,她只能给付15元。
贾先生则称:当时邵小姐向他借款15万元用于与前男友分手,他写借条时少写了万字,当即添写后让邵小姐签名确认。贾先生还称,他委托聂先生与邵母结算的是他与邵母之间的财物,并非结算他和邵小姐之间的财物。
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借条系贾先生制作并由其保存,他对借条制作中存在的异议处更负有注意义务,在争议发生时负有举证责任。贾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借条上的万字是在邵小姐签名前添补的,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借给邵小姐15万元,因此法院对其诉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贾先生不服上诉,但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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