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可以以未收房为理由不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对空置的房屋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一般是较低的。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不缴纳物业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没有合理理由的,应当尽快缴纳。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是存在不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的,这些情形包括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拒交以及物业公司对方当事人没有尽到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尽到的责任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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