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垫资是合法的吗
时间:2023-02-18 18:21:15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单位不能用垫资承包作为招标的条件,施工单位也不能用垫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凡是以垫资作为合同生效和履行先决条件的,都被视为无效合同,合同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中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偏向垫资的合法性,遵循当事双方自愿的原则,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不能以地方性法规政策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专项规定,此前调整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单行法规均被废止。

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三)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正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正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六)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七)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正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

(八)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正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九)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

二、关于施工合同违约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施工合同违约处罚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二)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三)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四)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五)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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