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垫资施工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施工合法有效的开始。
《司法解释》出台以前,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垫资、带资条款或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的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无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二、工程垫资的比例是多少?
工程垫资的比例是多少是根据当事人和业主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确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垫资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注意下列情形:
(一)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1、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2、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二)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三)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首先应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如合同中的无效原因可以消除,合同效力可以补正,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签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四)对于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对于垫资问题,应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应将垫资款作为工程的欠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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